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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3-27 09:5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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