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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亏损,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出其少计收入,需要调增其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应单独计算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26 09:3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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