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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设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3-20 09:5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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