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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成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3-15 09:5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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