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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打印本页 发表时间: 2011-04-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省局纳服处、税政二处 字号:

一、基本政策规定

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1128,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11起施行。199149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1213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1630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24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同时废止。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代理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以下方面:(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减税与免税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三)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五)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七)其他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境外所得税抵免

(一)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二)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三)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五)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六)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七)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八)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九)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十、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且取得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取得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源泉扣除

1、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以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温馨提示:本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811日起施行)摘编,如遇政策变动更改,请以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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