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行政强制 > 事前公开 > 强制执行(拍卖、变卖)事项
强制执行(拍卖、变卖)事项
发表时间:2017-09-20 17:2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实施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三、执行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3.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四、实施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五、执行环节

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六、基本流程

七、救济权利

如对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