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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505号)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4-03 09:3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局税政二处 字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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